(1)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水源卫生防护状况、水质消毒设施配置及运转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自检开展及上报情况;对全部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每县(市、区)10家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省卫生计生委将在各市抽取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或末梢水水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
(2)对二次供水单位,以使用蓄水池或水箱的二次供水设施为重点,检查设施卫生防护及定期清洗消毒情况、供水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定期检测情况。各县(区、市)分别抽取辖区居民住宅区10个以上二次供水单位现场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增测微生物指标。
(3)对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辖区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的涉水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料是否有以次充好、回收废料和工业下脚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等。省卫生计生委将对部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