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系统创卫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
二、全年API指数(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三、依法加强水源地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项目不少于14项指标,监测指标、项目准确规范,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提供规范的监测报告、点位认定文件、年度水质达标情况统计表、水质达标汇报材料,分别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突发性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市区重点污染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听取周围居民代表的意见,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迅速调查,依法处罚;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建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制定预防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能经常开展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宣传、教育,对企业环境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五、各企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按照污染负荷计算,占总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列入考核范围。提供工业废水排放达标方案、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台帐、监测报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汇报材料,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六、城市地面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小于8.0毫克/升。城市地面水现状资料、监测报告、认定文件、汇报材料等,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七、治理城市噪音,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加强车辆噪声管理,使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69分贝。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规范性监测。提供监测点位认定文件、监测报告、汇报材料等,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同时解决娱乐场所噪音扰民等问题。
八、开展消烟除尘工作,改善大气质量。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提供烟尘控制区达标方案、监测点位认定文件、监测报告、潍坊市环保局抽测和验收合格文件、诸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结果,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九、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90%。按照环境统计所提供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综合利用量计算,提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统计分析说明、工业固体综合利用量、利用方案及明细表、汇报材料等,并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十、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制定环保投资指数实施方案,提供2005-2008年年度投资计划、考核结果情况统计表、汇报资料等,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十一、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0.18毫克/立方米;大气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平均值小于0.10毫无/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小于0.06毫克/立方米。在城市建城区(建成区面积以城市统计公报为准)范围以内,至少安装两套大气监测系统。全年不少于56个有效日均值。除有规定的城市以外,一般城市清洁对照点监测结果不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提供大气监测优化方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文件、监测报告、汇报材料等,分别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十二、建立完善的突发性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含设施、手段、制度等),制定突发性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保障措施及相关制度,提供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证明资料及环保专题工作汇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企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转自查、互查和现场检查,杜绝事故隐患。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存档。
十三、按照《诸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本单位、直属单位和被监管单位全部达到创城相应行业卫生标准。
十四、按照《诸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指引》要求,确保本单位、直属单位和被监管单位整理好2005-2009年的所有创建工作资料,并规范建档。